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予以明确。

  在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方面,标准明确10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在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方面,明确9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此外,标准指出,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条 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体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

  (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五条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明确,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从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等5个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22种具体情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印发《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标准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林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标准涵盖了营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处理、野外调查监测、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林草系统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建设、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展演等重点领域,具有一定的林草行业特点。

  标准兼顾了涉及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提出“消防、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林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消防、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营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处理、野外调查监测、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展演场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动物逃逸措施,未设置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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